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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杂多县政府网站:http://www.gw0k.com    来源:杂多县政府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2/4/26 16:37:51    

杂政办〔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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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

 

 

 

 

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为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6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7 《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2.8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9 《玉树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杂多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3.1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1.3.2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被盗、破坏事故;

1.3.3 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源)运输事故;  

1.3.4放射性伴生矿开采辐射事故;

  1.3.5 其它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

  1.4.2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

  1.4.4依法规范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5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性质、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4.6资源整合和多部门联动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辐射应急装备及力量;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动参与,相互密切配合;

  1.4.7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健全信息报告和科学决策体系以及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事故分级

  1.5.1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人员受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2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杂多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局、交通局、气象局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2.1研究和部署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县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2制定和定期修订《杂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2.3领导、组织、协调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

  2.2.4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2.2.5向县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3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3.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2.3.3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财政的支持和保障。

  2.3.4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2.3.5县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3.6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7县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3.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梁文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政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5.2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辐射应急响应工作;

  2.5.3应急响应工作中,联系、协调辐射环境监察监测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5.4应急终止后,协调、委托相应机构开展辐射事故污染消解及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2.5.5组织协调全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5.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6辐射专家咨询组和监察监测组

  2.6.1应急指挥部设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从州有关从事辐射防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应急指挥部委托县环保局设立辐射环境监察监测组,作为主要的辐射事故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从环境管理、监察和监测部门中确定;

  2.6.2辐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具体突发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6.3辐射环境监察监测组主要职责是: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的实际需求,开展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预防和预警

3.1 辐射事故的预防

  3.1.1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县环保局将逐步建立专职辐射管理队伍,开展辐射环境监控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应急设备,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防范辐射事故发生。

3.1.2 加强对放射源运输过程的实物保护,落实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3.1.3建立健全全县放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有效管理,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3.2 辐射事故的预警

  3.2.1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专门值班室,建立值班制度,对全县突发辐射事故统一接警,对出现的辐射事故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3.2.2全县突发辐射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 应急响应

  对于在杂多县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根据辐射事件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3.3.1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Ⅳ、Ⅴ放射源发生丢失、被盗或放射源失控,但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内容)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放射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对这类事故,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环保局在县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州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