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杂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州安委会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救援的骨干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杂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主管公安和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调集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县安委办公室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相关企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 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县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县监察局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县教育局 组织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局 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道路的畅通。
县住建局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事发地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县消防队 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贵重物资疏散,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县电力公司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2.3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框架如下:
信息管理组
负责系统所需一切信息的管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处理一切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
事故协调组
整个系统的重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应急行动,保证行动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避免因行动紊乱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损失。
事故应急组
应急的后方力量,提供应急物质资源和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证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事故现场指挥部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抢救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建立隐患整改台账,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时间、效果。力争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已发生事故灾难的企业(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于2小时内上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上报时要将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员、事故原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影响的简要叙述。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或生活区必须设立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
3.2 预警预防行动
1.搞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并积极整改,加强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工作,有针对性开展救灾救援的演练工作。
2.应急救护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班必须有2个小分队分别担任值班队、待机队。
3.应急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报告人姓名及单位,并立即召集救护队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实施有效救援。进入灾区救援的每个小分队不得少于6人。
4.医疗救护队伍接到事故通知,应做好医疗急救的准备工作,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3.3 预警支持系统
企业应建立畅通的通讯系统,设立调度室,县、乡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设专用事故举报电话,保证预警信息的传达和汇报的畅通,并借助于政府信息网络收集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企业伤亡人数,分为一般(Ⅳ级)指企业死亡3人(不包括本数,下同)以下事故;较大(Ⅲ级)指企业死亡10人以下事故;重大(Ⅱ级)指企业死亡30人以下事故特别重大(Ⅰ级)指企业死亡30人(包括本数)以上的事故,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2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事故启动企业级的应急预案;较大事故启动县应急预案;重大以上事故按时报告上级,接受上级的指挥、指导和协调。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本县各生产经营企业、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监管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县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县人民政府办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故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县有关单位(部门)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4 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并建立决策机构,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规则。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执行指挥部的指示,调集救护资源并下达指令,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便于指挥部进行综合分析。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县卫生局或县安委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医护人员,提供有效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搜救完毕,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人员的安置补偿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执行。补偿的协商以企业与伤亡家属协商为主。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以有关部门牵头与被征用方协商而定。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以民政部门按相应的政策进行处理为准。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按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程序进行赔付。
5.2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州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州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6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8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在灾害发生前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灾害发生时的早期处置,自救互救的方法,创伤急救的方法,事故的及时汇报,灾区人员的疏散的一些基本知识。
7.2培训
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培训。培训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思想以及与政府部门有关的事故应急行动计划的关键部分。但也有必要了解整个预案以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理解他们如何适应大局。
应急指挥级水平应急者的培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者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控制并执行现场应急行动、协调应急队员之间的活动和通讯联系,应具有相当丰富的事故应急和现场管理的经验,必须全面和严格地培训,以提高应急指挥者的素质,保证事故应急的顺利完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者应具备下列能力。
(1)负责执行应急救援预案
(2)对应急资源的合理调用
(3)提高管理和技术监督,协调后勤支持
(4)协调信息发布和政府官员参与的应急工作
(5)负责报告事故
(6)提供事故和应急工作总结
7.3演习
预案每半年要演习一次,在预案演习或实地救援后,发现预案的不足之处就应进行修改补充。组织演习时应成立演习委员会负责演习任务不折不扣的完成。
7.4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应急措施的到位,并作好专题记录。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于2016年7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