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杂府法审[2015]
01号
关于《印发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
解泡沫餐盒及简易塑料袋和玻璃包装啤酒(饮料)以及活动板房工作方案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 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章 规定,我办对《
关于《印发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
解泡沫餐盒及简易塑料袋和玻璃包装啤酒(饮料)以及活动板房工作方案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2015年5 月 28 日,县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转到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办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逐项审查。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审稿》存在以下问题:
(一)玻璃包装啤酒(饮料)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极为普遍,制止其使用生产销售难度极大,并且无相关法条明确规定限制其生产销售。可广泛宣传相关知识,让商家明确江河源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脆弱性,并鼓励商家积极销售使用易拉罐装啤酒(饮料)为妥。
(二)通告11条,对于违反规定者的具体处罚细则,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需将原法律条文引用至文件.
三、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署后,按照第二十条规定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hd57365备案审查专用章
2015年5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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