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府法审[2017] 01号
关于《杂多县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章 规定,我办对杂多县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查过程
2017年5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转到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办收到后,立即组织专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并依据《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了逐项审查。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予以登记。
三、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署后,按照第二十条规定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hd57365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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