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县政府办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县政府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团结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和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 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以及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文字综合工作。
第六条 筹备和承办县政府各类会议和县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工作,以及县政府日常接待、公务活动安排。
第七条 负责县政府文电收发、机要保密工作。根据文电要求和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文电的呈送、承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县政府的印信、文书档案管理和文件交换及县政府各部门印章制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情况,并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反映的重要问题,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情况反映和处理。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策。
第十条 负责做好县政府机关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并负责县政府和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督促和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特别是县政府工作部署和指示、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协调落实工作。做好省、州、县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和反馈的工作,负责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和全县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检查指导以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和组织协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好人大、政协“三查”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抓好全县行政法制建设,参与或者受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组织起草、审议、审查、修改、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清理和废止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 承办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办公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受县长、副县长授权或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
(二)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内设科室的分管工作直接负责;受县政府领导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策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
(三)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加强与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工
作联系和业务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室务会议和办公室全体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县长、副县长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需要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决定办公室工作中的人事调配、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科(室)科长(主任)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工作,研究、讨论、安排布置办公室工作;
(三)讨论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的办公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工作,研究、讨论、安排布置办公室工作;
(三)商议决定办公室工作及涉及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办公室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公文运转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级来文办理。 上级来文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和上级部门的来文。
(一)签收、登记。上级来文由收发秘书人员拆封、登记、加盖收文印章、编收文流水号,当日送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阅批。
(二)分办、传阅。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拟办或传阅意见,再呈有关领导阅批。
(三)拟办、承办。 办理件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秘书归口承办落实。需转部门(单位)办理的转办件,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秘书按归口将领导批办意见转告承办部门(单位)。
(四)催办、查办。来文承办过程中,办公室负责收发秘书按归口负责催办、查办工作,直至办结。办理结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反馈。文件办结后,有关归口人员要及时将完整的来文原件退还收发秘书归档。
(五)立卷、归档。来文办结后,由收发秘书将有领导批示、能反映公文办理全过程的来文原件按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六)其他有关要求:
1. 收发秘书根据办公室副主任的分办意见,分别将文件装入“批办件”夹子(红色)、“批阅件”夹子(绿色),涉密文件装入标有密级的夹子(黑色),送领导阅批。
2.递公文按先阅办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的顺序进行。凡属业务性或专项性的公文,领导阅后送收发秘书有关归口人员阅知。需收发秘书有关归口人员及时反馈情况的急件,应在领导传阅的同时,复印给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
3.除分办人标注“先送”者外,一般应按顺序传递。如遇领导外出,可超顺序传递。
4.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并视紧急程度,分别加盖“特急”、“急件”印记;会议通知加盖“会议通知”印记,不得耽搁。特殊情况应电话及时报告。
5.文件阅毕后,阅文人应在“文件批阅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对办公室呈送的阅批文件,阅文人原则上应当天阅批。
6.经县长、副县长阅批,并有明确办理意见的办理件,由办公室有关归口人员处理后,退还收发秘书。其他传阅件由收发秘书负责送收。
7.传阅件一般在一周内传阅完毕。办理件一般在二周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来文和不相隶属的同级机
关来文,比照上级来文办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下级来文办理。下级来文的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泸水单位的来文。下级来文按请示件和一般工作公文两类分别办理。
(一)请示件办理程序: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的请示件,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秘书收文;由收发秘书登记、编号、分办,填附“文件批阅单”后分送。一般请示件直接呈县政府领导或送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批阅,办公室有关归口人员承办并答复;申请经费的请示件一律先送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阅批,再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办理。请示件的拟办、承办、催办、查办工作,根据请示事项分别由办公室有关归口人员办理。办理情况由有关归口人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反馈。资料存档由收发秘书负责。收发秘书应在收文的当日完成登记、编号、分办、呈送等工作。
(二)一般工作公文办理程序:
1.签收、登记。由收发秘书拆封,并做好登记(一般阅件也可不登记,直接分发)。
2.分办、传递。文件登记、分门别类后,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送交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送有关归口人员办理。当日的文件,当日分办。
3.拟办、承办。有关归口人员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4.催办、查办。有关归口人员负责催办和查办,直至办结。文件办结后,由有关归口人员向批办领导报告结果。
5.立卷、归档。由机要科协助综合科有关归口人员办理。
第二十九条 来文办理的其他要求。
1.对未经办公室收发秘书签收、登记的来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一般不签署意见,有关归口人员不予办理。因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及时补办签收、登记手续。
2.来文原则上不得越级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如遇特殊情况已直送县政府领导批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领导。
3.对不予受理的下级来文,由收发秘书及时负责退回报送单位。退文由经办人提出退文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退文。退文时,要填写“退文单”并陈述理由。不予受理的文件是:①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符的;②多头主送、越级上报的(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的请示件除外);③属于县政府部门、县直(驻泸)单位职权范围可办理的;④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而未经协调的;⑤反映问题模糊、请示的内容含混不清、行文不规范、文面不清、报文程序不符合要求的。⑥其他不予受理的文件。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一)拟稿。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负责拟稿。需由有关职能部门代拟稿的,有关归口人员应进行初审。文稿在送审之前,应在“公文处理单”规定栏目内,签上拟稿人、核稿人姓名和日期。
(二)审核。公文送领导审批、签发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好6个方面的关口:行文关、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格式关、定密关。审核的程序:
1.一般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呈分管副县长审批。部门代拟的公文,由拟文单位领导人签批,有关归口人员初审后,送分管副主任核稿,再呈分管副县长审批。
2.重要公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送办公室主任统筹把关,再呈县长审批。
3.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
(三)签发。
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县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县长会签后,送常务副县长并报县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及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州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2.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有关归口人员拟定文稿,经分管副主任核稿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文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的,需是原则上已经明确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四)复核。经签发的文稿,由有关归口人员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将审核意见修改进去,并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行文是否合理等。
(五)编文号、登记、校对、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公文复核后,由打字室进行登记、编号和负责打印。打印的公文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正式开印前的清样上签字,印刷后再由收发用印、分发,同时将能够反映整个成文过程的原稿留存、立卷、归档。
公文分发要求: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普发性文件,发县长、副县长、主任、副主任和下属各办、局,以及文件分发立户范围;非普发文件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因工作需要写入县政府及办公室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所发公文的格式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传递要及时、准确、无误,当天送不出的要放在保险柜中,杜绝随意搁、放、无序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收发秘书负责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要求,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后转交县档案局管理,确保通过县档案局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文件销毁制度。
(一)对需保存的文件经过整理归档,其余登记注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凡是需要销毁的文件,不得当成包装纸、废纸出售或作其它使用。
(三)销毁文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必须在文件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在销毁文件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确保除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一律公开。
第三十六条 认真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查,以及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及反馈;负责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和办理情况汇总反馈。
第三十八条 实行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办公室领导为首办责任人,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办理的责任。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准确、快捷地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重大督查事项必须立项,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凡经批准立项督查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跟踪督查,认真催办,按时办结,确保督查的时效性。
第四十条 督查事项都要进行情况反馈,明确办结时限的,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实行县政府和办
公室领导带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 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编排。值班人员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漏岗,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或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凡需上报州政府值班室的紧急重大情况,须经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才能上报。
第八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政务信息服务。做好上报省、州的信息工作,每周报省、州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健全完善电子信息传输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十五条 指导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严格实行信息报送奖惩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工作,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务工作动态。信息报送要突出“快、实、新、深、特”,急事急报,特事特报。
第九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解释、引导、分流、疏散工作,引导来访人员依法从事信访活动。
第四十八条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登记。
第四十九条 劝阻来访人员不得围堵、冲击领导办公室以及车辆行为,防止扰乱、破坏和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行为发生。
第五十条 对上访人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扩大和激化矛盾。
第十章 离县外出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副主任离县出差、学习(培训)、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请(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休)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报主任审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