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政办发〔2015〕 2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结合杂多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大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垂管单位、各乡镇(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规范涉法文件起草、制定、审核、发布、查询等管理行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垂管单位、各乡镇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
(一)报送要求
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办分管政务的副主任签署意见,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他单位(含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垂管单位、各乡镇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时报送。
报送规范性文件须提交起草说明、起草依据、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和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材料报送齐全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时限及形式
接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后,县政府法制办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于重大复杂且影响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可延长5个工作日;属急件的,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对于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三)登记及公布
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进行统一登记、核发编号。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签署。未经统一登记、核发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法制办核发编号编制发文号送印,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其他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县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由其他单位发布,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并提交县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政府法制办及时公布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名录,方便公众查阅。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县政府将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县政府办与县政府法制办、办文机构与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衔接。
(二)县政府将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县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县监察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三)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垂管单位、各乡镇(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将工作方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部门切实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进行内部审查,并将规范性文件到县法制办进行备.
(五)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将登录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进行浏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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